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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12-02浏览次数:0

1、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3个月以上者,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,按每人1200元给予创业补贴。

    2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(限制行业除外)者,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,3年内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、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    3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,均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。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,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“捆绑式”贷款。

    4、到我省县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,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部分补贴。

    5、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、环保、节能、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,首期出资达1万元即可登记;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,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。投资设立科技、环保、节能、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在20万元下的,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;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,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。

    6、对在我省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者,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。

    7、从事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。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%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,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